在校青少年的犯罪原因与校方对策研究

[摘要]在校青少年犯罪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社会、家庭、学校和在校青少年自身考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从教育、预警和应急三个环节探讨了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学校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惨杀同窗一案使得在校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摆到了世人面前。南方报业网资料显示:2004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学生占31%,并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暴力化趋势。而广东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所收押的犯人从2000年的682人增加到现在的1446人,其中在校生117人,增长迹象明显,甚至有在校博士生涉嫌犯罪。在校青少年犯罪应作为犯罪学和教育管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

在校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犯罪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那么,在校青少年犯罪便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青少年的违法行为。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仅包括诸多方面,而且这些方面又组成了不同层次。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宏观原因——社会因素

犯罪学和教育学对于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都首先注意到了社会因素,但都缺乏深入而系统的梳理。

从一个人成长的角度,社会可喻为一座大熔炉,正所谓“社会是一所最好的大学”;而从一个人堕落的角度,社会又可喻为一个大染缸。学校是社会的一类组织体,在校青少年犯罪在社会中必有其根须。我们现在所身处的这个社会是个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的万花筒。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赋予社会成员以个性张扬,而此个性张扬在世界观和个性正在形成之中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青少年身上实现得尤为充分或尤为彻底。个性张扬的直接后果便是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那么,刑事不法即犯罪便作为这种抵牾与冲突的最极端或“顶级”结果而出现或露面了。倒将回去:在校青少年的刑事不法即犯罪以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为原因,而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正是从社会那里获得了张力或“激素”。如果说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原因最终要沉淀为其个体原因的话,那么,在此沉淀中必有社会的质素,亦即社会因素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最外圈的环境性原因。

从社会角度考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正如犯罪学上一个通行的观念,即社会是犯罪的土壤,“恰如在一定温度一定容量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由于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给予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社会所给予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可大致概括为:社会不良青年、网络、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刊物等几个方面,而厦门普法网则显示:这几个方面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校青少年犯罪影响权重分别为66%、64%、59%和52%。

(二)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中观原因——家庭和学校因素

家庭是在校青少年成长的最初摇篮,更是与其青少年时期等长的生活单元。这个摇篮或生活单元在给在校青少年温爱的同时,也会不经意地给其带来犯罪的因子。这些因子通常包括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当、家庭残缺、家庭暴力乃至盗窃、卖淫嫖娼、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实际上就是其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的怪异。此性格怪异极易传染给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所谓“有其父,必有其子”或“有其母,必有其女”。从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身上习得的性格怪异便往往导致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的个人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人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发生抵牾与冲突。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顺其自然了;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不良嗜好较之性格怪异对在校青少年的影响就更大了,因为不良嗜好通常带有极强的感官性。这些不良嗜好通常包括抽烟、酗酒、赌博,看不健康的书刊或影像乃至吸毒等。笔者曾经造访一家庭,刚进门便见男主人与其正在读小学的独子正在“哈哈”笑声中对一部带有“三级”镜头的香港“搞笑片”进行“奇片父子共欣赏”。后来,笔者便听另一友人叹言“某某人的儿子跟着某某人下水了”。另就赌博而言,家里常常撑起赌桌的在校青少年常常对麻将牌的名称、出牌行话“专业”得不知比功课要熟练多少倍。受此“专业”熏染的在校青少年有的在学校便“子承父业”,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

再就管教方法而言,管教方法不当包括管教太宽和管教太严这两个极端。管教太宽常常体现为放任自流,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迷信“无为而治”。有此心态的父母常言“孩子大了,应该少管或不管了”。这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积极的放任自流态。对子女自信在胸的父母常怀此心态。其二是难得管。这种心态的形成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管而无效不如干脆不管。在需要“持久战”的子女管教中,好多父母败下阵来。他们在无可奈何之余将学校甚至家教作为最后的依赖;二是没有精力管。事业心太强的父母和那些唯财是图的父母便是如此。这两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消极的放任自流态。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往往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学校管教的效果。君未闻有的在校青少年在校园这块净土信口而出“我操”、“傻X”、“做了你”?真是净土不净!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所助长的是在校青少年自以为是,唯我独尊,故而我行我素的畸形人格。这种畸形人格对社会主流规范同样是蔑视乃至无视。管教太严常常体现为训斥打骂、限制乃至禁绝子女的正当爱好等。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出自对子女“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迷信。以此心态管教出来的子女压抑而自卑。这种压抑和自卑超过了极限便会导致压抑者和自卑者对给予这种压抑和自卑者以直接的抗拒,并可能以他人为发泄对象。

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待机而成。早已见诸媒体的在校学生杀亲案便是有力的说明。管教太严与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的放任自流态皆出自溺爱这种畸形之爱。而溺爱常常由爱生恨,于是恨便有恨的举动。接着就家庭残缺和家庭暴力而言,家庭残缺是指因离异或死亡而缺少主要家庭成员的情况。江苏省少管所的调查显示:家庭残缺的青少年犯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分别占28.4%、30%和32.6%,呈现上升趋势。这其中包括在校青少年。而家庭暴力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指父母之间或父母对子女因仇视或厌弃而实施的伤害乃至杀害行为。有一“暴力家庭”,父亲殴打母亲如家常便饭引起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对父亲的仇视。一日,父亲正用斧头伤害母亲,儿子放学回家便用早已准备好的自制手枪将父亲打死。无论是家庭残缺,还是家庭暴力,其共性之处在于家庭缺乏亲和力,而家庭亲和力的缺乏所直接导致的便是集体意识和主流规范意识的淡薄乃至全无,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找到了突破。最后就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盗窃、卖淫嫖娼、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而言,其给予作为家

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所输入的是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的陈腐生活观念,而这些陈腐观念会直接把他们推上创造享乐条件的相关犯罪的道路上。总之,在校青少年从家庭之中通过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不良嗜好、家庭暴力和直接的违法犯罪等沾染上犯罪因子印证了那个俗语即“近墨者黑”或“上梁不正下梁歪”。

从某种意义上,家庭是在校青少年的第一所学校,而父母则是其先启老师。因此,家庭给在校青少年的犯罪影响相对于社会大环境是较为深刻和较为久远的。在校青少年的独生子女比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而越来越高,同时因离异而导致的家庭残缺率也“与时俱进”,于是,溺爱和厌弃从两个不同方向向在校青少年“播撒”犯罪因子。和谐社会的组成单元是和谐家庭,而和谐家庭是不允许上述让在校青少年沾染犯罪习气的现象存在的。因此,家庭是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第一关卡。

构成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中观原因的还有学校因素。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环境,但有的学校的有的老师是“教书”而不“育人”,即片面地注重书本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乃至无视思想品德、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更为甚者,有的学校的有的老师不是单纯的不“育人”而简直是在“毁人”,他们的一些做法至少在客观上是这样的。如有的学校人为地给在校生开列出“后进生”或“双差生”。这种做法使得被定性为“后进生”或“双差生”的在校青少年极易自暴自弃而走上犯罪之路。“后进生”或“双差生”在家里往往得不到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帮助和鼓励,在学校里又往往得不到老师的关怀和同学的亲近。因此,他们构成了一个被歧视、被排斥和被放弃的群体。这样一种境地容易把他们推上犯罪歧途,因为当他们找不到归宿感时便要反叛而依附于反面群体。老师不公正地处理在校青少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会引起被歧视、被排斥和被放弃的心理反效应。比开列出“后进生”或“双差生”更为不妥的做法是网上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两个孩子因主课不及格被罚款人民币300元,副课不及格被罚款人民币200元。这两个孩子没有经济收入且又不敢告诉父母,便抢劫卖淫小姐。一次得手便尝到甜头,于是屡屡作案,最后被判重刑。再如有的老师置师德于不顾,直接或间接地向学生流露权钱崇拜,或以关心学生适应社会为幌而炫耀自己或“推销”他人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能事,其言行直接使学生萌生权钱意识或滋长玩世不恭之心。现在的校园里,学生为考试过关或拿到文凭行贿老师或其他相关人,或为争得一官半职而拉帮结派甚至加害竞争对手等事件早已不再稀奇。另如经常见于媒体的老师体罚、殴打学生事件的发生使得学生对尊重他人,关爱众生的社会信念产生怀疑并发生动摇。又如有的老师与学生乱搞两性关系现象,“教授教授,白天教书,晚上野兽”的戏语表达了一部分人包括在校青少年对本来倍受尊敬的教师群体的失望乃至绝望,而此失望乃至绝望与上述现象所带给在校青少年的困惑、愤懑一道所逆反出来的便是在校青少年对本来是靠教师来倡导的社会主流规范的怀疑乃至背弃。

(三)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微观原因——在校青少年的个人因素

在校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但正是由于处于这样一个时期,一些特点同时也是弱点便形成于他们身上。而可能将他们推上犯罪道路的特点同时也是弱点大致可概括为六强和两弱:在校青少年身上通常存在着家长、老师的话很难听进去或根本听不进去的逆反心强,存在着敏感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存在着受武侠小说等现代文化所影响的模仿心强,存在着因倍受娇宠而导致的利己心强,存在着因利己心强而导致的报复心强,还存在着“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义气心强。此谓六强;在存在着“六强”的同时,在校青少年身上还存在着辨别是非能力弱,存在着自我控制能力弱,此谓两弱。并且,辨别是非能力弱和自我控制能力弱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六强”与“两弱”交互作用,在校青少年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并越陷越深,因为“六强”容易使得在校青少年置社会规范于不顾,即对社会规范产生轻视乃至蔑视心理,而“两弱”又容易使之置社会规范于不见,即对社会规范缺乏或根本没有感知能力。而无论是对社会规范产生轻视乃至蔑视心理,还是对社会规范缺乏或根本没有感知能力,都将使得在校青少年的言行失去框范而最终走上犯罪之途。在校青少年的“六强”与“两弱”程度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程度、社会信息的交错程度和社会变动程度是成正比的。

以上三个层次的原因来自不同角度,但它们在整体上形成了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合力”。

二、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

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本是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因此,在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艰巨工程中,学校重任在肩。不仅如此,学校预防在此系统工程中还起着“中枢”的作用。为发挥此“中枢”作用,学校应有一套衔接有致,切实可行的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教育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始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虽然在措辞上“教书”在先而“育人”在后,但就教育事业的最后宗旨而言,应是“育人”在先而“教书”在后,所谓“先做人后做学问”。“教书”原本只是“育人”的一个方面,而把一个人培养成一个在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上合格的人原本是“育人”的另一个方面。现在,这个方面越来越重要了,特别是将其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联系。但是,我们现在的学校仍然深陷于“应试教育”这个极端而对从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方面去育人很轻视乃至无视。在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上,虽然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学校教育又是万万不能的。

为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学校的教育应始于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并应常抓不懈。在这方面,学校有很多工作要做。除了关于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的直接的课本教育,学校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种活动,引导在校青少年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提高是非辨别的能力和正确处理学习、成才、交往和面对逆境与挫折的能力。意义特别重要的是,老师要善于以自己或他人为实例对学生进行“逆境教育”和“挫折教育”,使得在校青少年逐步树立对待逆境和挫折的正确观念和“山到高处人是峰,海到尽头天是岸”的必胜信念。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有不超越做人的“伦理底线”的健全人格。

继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应大力重视。思想品德与理想信念课是目前初中生开设的“做人”课。就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无疑是尤为必要和重要的,但仍就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的不足是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过于“务虚”。把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就要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后果而利用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来进一步开展我们的工作。因此,在在校青少年这个群体中,至少应针对初中生和高中生复开八十年代初曾经开设的法律常识课。但是,复开的法律常识课又不能象旧时课本那样只是对法律知识的最粗浅的机械汇编,而是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重点内容,并且应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把违法犯罪的行

为类型、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讲述清楚,同时还要避免面面俱到,而应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所能涉身的违法犯罪去编写,并配以实例。除了教材的编写,还有一个法制教育师资的问题有待解决。以往的法制教育课通常是由政治课老师兼上,其效果不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现今,法制课的老师可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与司法主管部门抽调力量举办法制师资培训班等途径来解决。但要注意:担任在校青少年法制课的老师应具有表达清晰,善于举例和说理并讲解生动有趣等特长。如果说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对于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是“浮于上”,则法律常识的书本教育便开始“沉于下”了。

大力重视在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并不仅仅是编写并开讲一本法律常识的新教材。我们还应注意开设能够对法律常识的书本教育收到辅助乃至巩固效果的书本外的课堂。这些课堂可称为“请进来,走去出”。所谓请进来,就是请一些对在校青少年犯罪有切实感受的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带着实例走进校园,或者是请一些愿意以身说法的青少年犯走进校园。所谓请进来,还可以是将那些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判决公告张贴到校园来。在“请进来”上,实践中早已有校方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正副职兼任“法制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给在校青少年做法制报告的做法。这种做法并非毫无意义,但其“面子”较大而实效较小。现今,校方应作的改进是多请一些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实务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一线干警、检察官和法官走进校园以其真感和实例来“打动”在校青少年。当然,律师也可进入邀请或聘请之列。可供拿来的实例不胜枚举,如网上披露:2004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16岁哥哥和8岁弟弟勒死9龄童”案,2005年初浙江省两名初中生因勒索钱财而将一名同学砍死等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厅和司法警察司在1997年便开始组织宣传队或派代表到学校、青少年中心向青少年学生、家长、老师和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人士讲解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知识。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所谓走出去,就是安排适当时间把在校青少年组织到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公开审判庭上,或者是把他们组织到距离适当的少管所、劳教所或监狱去耳闻目睹。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在校青少年都会通过一种相当程度的现场效果而对违法犯罪产生或增强内心警醒。在校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期,其对事物的感性认识较强,“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做法符合他们的心理规律。这条规律既是青少年犯罪学的规律,也是在校青少年教育管理学的规律。

当然,仅从通过教育来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可以采取的方式或可开设的“课堂”不止上述,还可以是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夏令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规划。此规定足见法制教育之于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除了思想品德、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教育也是有助于在校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的。另外,学校还应通过“家长学校”与家长一道经常警醒在校青少年远离各种社会不良因素。教育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始,也是校方对策之本。

(二)预警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中

这里所说的预警并非事先警告,而是指校方对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事先警觉与相应处置。既然是在校青少年犯罪,校方理应而且能够担负起事先警觉并作相应处置的责任,特别是对在校青少年的校园内犯罪,因为在校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的校园内犯罪从犯意形成到行为发动总要或多或少地向外输出信息。

作为对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内容之一的校方预警并非校方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的简单而无所作为的事先感知,而应是一套从信息接收到信息规整再到相应处置的运作机制。该套机制可称为预警机制。所谓信息接收,是指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的接纳与收集,是预警机制的起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按学校类别的不同可以是班级的党团学生干部或生活委员,可以是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所谓信息规整,是指对收集到的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进行归类和整理,是预警机制的第二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根据学校具体条件的不同可以是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是心理医生所谓相应处置,是指在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规整之后而在犯罪发动之前对有关在校青少年开展安慰、劝导、稳定乃至必要的管束等工作,并与有关青少年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如果有关青少年已有欲害对象,则还要做好妥善保护工作。这是预警机制的第三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可以包括班级学生党团干部、生活委员、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心理医生、校安全保卫人员乃至校长。

在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预警机制中,第一环节或第一步即信息收集说起来容易而做起来最难,因为在校青少年犯罪也常常带有隐蔽性或突发性。但是,无论这种隐蔽性或突发性有多大,在其犯罪发动前总要有一个信息输出过程,而预警机制的第一环节或第一步就是要及时而充分地捕获这些信息。为此,校方应完善请假制度,加强迟到早退和打架斗殴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究问制度,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善、加强和落实能够开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信息渠道,所谓“顺藤摸瓜,摸到就抓”。如果在校青少年已经涉足犯罪或正在滑向犯罪,则有时会征表为请假理由不实或迟到早退等不正常现象。如互联网披露: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开始便在别的同学的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故常常是上网至天亮才回学校,上课无精打采。后来,余某因继续沉迷网吧而最终走向犯罪。校方如能在信息收集这一环节或这一步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则在校青少年犯罪便能被最大限度地消灭于萌芽状态,因为信息收集这一环节或这一步做好了,则信息规整便充分准确,进而相应处置也就切实到位了。

(三)应急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末

教育不是万能的,而预警也不是绝对全面而到位的,故在校青少年犯罪总是要或多或少地发生。有关数据和实例已经说明了在校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那么,校方对于在校青少年犯罪就有一个如何应急的问题。

由于在校青少年犯罪可分为在校青少年校外犯罪和在校青少年校内犯罪,故校方对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应急应分而运作:如果是在校青少年于校外实施了犯罪,则只要校方获知了这一信息,校方应及时责成专人及时以校方名义一方面积极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协助案件处理,或提供相关证据,或联系规劝其自首或立功,或参与挽回损害,同时及时告知有关青少年的监护人去做相关的有益于案件处理的工作。如果是在校青少年于校外实施了犯罪后潜回了校内,则与在校青少年校内犯罪一样,校方应及时责成专人在对有关青少年进行必要管束,掌握情况,规劝自首和立功并积极参与挽回损害的同时,积极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在特别必要时,校方可及时指派或责成专人依法实施正当防卫或依法将有关青少年扭送司法机关。

在校青少年的思想品德、道德信念与法制教育制度、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构成了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的基本内容。为使上述制度或机制能够切实有效地运作,我们不妨可效仿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而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乃至“班主任负责制”或“年级辅导员负责制”,即若一个在校青少年犯了罪,则低到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高到一校之长要在经济上和行政上根据有关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情节和有关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乃至校长的过失程度而给予相应的处罚,因为既然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而竟有学生犯了罪,则只能推定校方及其有关责任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为使上述制度或机制切实有效地运作,校方还有很多事情可做,如设立“爱心工作室”或“爱心工作部”来关注父母外出打工而靠别人看管或无人看管的“留守生”、家庭生活艰难的贫困生和与父母、同学关系糟糕的“心结生”,再如由校安全保卫部门自行组建或由学生积极分子参组既可防校外人的犯罪,又可防在校青少年的校内犯罪的“校园周末巡逻队”或“校园夜晚巡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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